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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的通知

关于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的通知

1984-10-13

关于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的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【发布文号】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84-10-13【实施日期】 1984-10-13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

关于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的通知

(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三日财政部发出)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(草案)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,对酸碱工业、制革工业、肥皂工业、饲料工业用盐减征盐税的税额及农业、牧业、渔业用盐减征盐税的幅度规定如下:

一、对酸碱工业、制革工业、肥皂工业、饲料工业 减征盐税的税额:

(一)辽宁、河北、天津、山东、江苏、上海等四省二市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海盐,每吨减按15。40元征收盐税;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海盐,每吨减按77元征收盐税。

(二)浙江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四省(区)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海盐,每吨减按13元征收盐税;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海盐,每吨减按65元征收盐税。

(三)其他各省、自治区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井、矿盐和湖盐,每吨减按11.50元征收盐税;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井、矿盐和湖盐,每吨减按57.50元征收盐税。

二、对于农业、牧业、渔业用盐减征盐税,各盐区一律暂按原规定的减征幅度(或减征的税额)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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